你好!《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至于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你所述情況判斷,應該是員工的原因導致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但即便如此,勞動合同期滿后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說明》中明確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而是繼續用工,應視為用人單位放棄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此時,勞動者要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廣東省高級法院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2年座談會紀要第14條也是持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