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公司所在地是在汕頭市?,F在有一個問題,對于新員工,我們有一個前6天的適應期,如果這期間雙方任意一方不合適,是沒有薪資的。在面試時都會說明情況,也一直沒有問題?,F在有一個新來的第五天不做了,來要薪資。在第五天的時候,有在明確跟本人確認過試工期6天的事,對方也明確說清晰?,F在對方不愿意,要去勞動仲裁。這種情況下,勞動仲裁會支持對方的申訴嗎?
你好!如果仲裁的話,勞動仲裁委應該會支持勞動者要求你們公司支付已工作5天的勞動報酬的請求,因為勞動者工作一天就應當獲得一天的勞動報酬,這是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即便在勞動者入職時你們已經明確告知適應期無薪資,并且勞動者也表示接受,但因為你們設置“6天的適應期”沒有薪資本身是違法的,所以無效。勞動法不同于合同法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其并非實行“意思自治”,亦即不是當事人“你情我愿”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