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07-2-186-001
劉某訴北京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導致員工離職的,不能成為用人單位拒付年終獎的理由
| 關鍵詞
民事 勞動爭議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 拒付年終獎
|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訴稱:劉某于2019年9月9日入職北京某公司,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2月10日,北京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劉某未拿到年終獎,并致使劉某于2021年2月18日在網上進行失業登記時無法申領失業保障。經仲裁支持了劉某2月18日之后的損失賠償,但1月1日至2月17日期間的損失未處理。故請求判令:一、北京某公司支付2020年年終獎金月工資4倍26000元;二、北京某公司支付2020年團隊建設費、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費用、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合計16521.21元;三、北京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 至2月17日期間失業保險金損失3034.6元;四、案件訴訟費由北京某公司承擔。
被告北京某公司辯稱:北京某公司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是否發放。雙方就年終獎沒有約定,北京某公司沒有支付義務。同時員工手冊明確規定了對年終獎發放前以任何形式離職的員工不發放獎金,劉某已離職,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情形。領取失業保障金是個人行為,劉某在離職后未第一時間去申領,屬于個人失誤造成的損失,北京某公司無需承擔劉某2021年2月18日之前的失業金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北京某公司《員工手冊》第6.14條規定,公司依據當年的業績和盈利狀況考慮為員工發放獎金,當年度的獎金 發放方案以公司的公布內容為準。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出勤情況將作為獎金計算的參考。在獎金發放之日(含當日)前以任何形式離職 的員工都不予發放本年度的獎金,另外,處于辭職通知期內的員工同樣不予發放年度獎金。正常退休人員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本年度 獎金。獎金政策每年會有調整,具體情況請向人力資源經理/總監咨詢。
2020年12月11日,北京某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后經仲裁機構裁決,北京某公司屬違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為此北京某公司向劉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500元。
北京某公司在2021年1月29日向員工發放了2020年的年度獎金。
北京市東城區人?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京0101?初12408號?事判決:一、北京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某支付失業金損失1264.67元;二、北京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某失業保險金損失2971.91元;三、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劉某以勞動合同系北京某公司違法解除為由提起上訴,北京某公司以公司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為由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京02?終13615號?事判決:一、撤銷北京市東城區人?法院(2021)京0101?初12408號?事判決第二、三項;二、變更北京市東城區人?法院(2021)京0101?初12408號?事判決第一項為:北京某公 司支付劉某失業金損失1264.67元(已履行);三、北京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某2020年年終獎金26000元;四、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北京某公司不支付已離職員工劉某年終獎是否具有正當性;二是北京某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劉某2021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間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一、關于北京某公司不支付已離職員工劉某年終獎是否具有正當性。依據《員工手冊》“在獎金發放之日(含當日)前以任何形式離職的員工都不予發放本年度的獎金”的規定,北京某公司以劉某在發放獎金時已經離職,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遲到和數次違紀行為為由,不予發放其2020年獎金。但劉某離職原因系北京某公司違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未提供勞動的原因并非劉某導致,北京某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不予發放劉某2020年年終獎金不合理,且北京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經考核認定劉某不應享有年終獎,故北京某公司應發放劉某2020年度年終獎。
二、關于北京某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劉某2021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間的失業保險金損失。劉某系城鎮戶口,其進行失業登記時間為 2021年2月18日,劉某依法應自該日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該日之前的失業保險金損失并未產生,故北京某公司無需賠償劉某2021 年2月18日之前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致使勞動者不滿足年終獎發放條件,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其他不應享有年終獎情形的,應認定勞動者滿足年終獎發放條件。用人單位以其年終獎發放的限制性規定拒絕支付勞動者年終獎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法》第73條
《中華人?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5條
一審:北京市東城區人?法院(2021)京0101?初12408號?事判決(2021年7月19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法院(2021)京02?終13615號?事判決(2021年12月15日)
(?一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