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07-2-490-003
費某訴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勞動爭議案
——未建立真實勞動關系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 關鍵詞
?事 勞動爭議 社會保險待遇 違規代繳 勞動關系認定 司法建議
| 基本案情
原告費某訴稱:費某與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公司為費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后費某生育分娩,生育保險部?將生育津貼匯至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賬戶,但公司未將上述金額支付給費某,費某經仲裁前置程序后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被告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退還生育津貼13747元。
被告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辯稱:原告不在被告公司上班,其以私人名義讓被告交保險,所有合同都是假的,故不應支付生育津貼。
法院經審理查明:費某的丈夫張某系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的勞動合同。 2020年7月6日,張某向公司書寫了一份聲明,內容為:“本人入職公司,自愿將繳納社保的權益轉給本人妻子費某,應繳納的社保費 用由公司從本人的工資中代扣代繳,日后不得以公司未給本人繳納社保為由要求公司為本人補繳社保,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 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2020年8月,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開始為費某繳納社會保險。后費某生育子女,社會保險機構將費某的生育 津貼轉款到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賬戶,該公司未支付給費某。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2)蘇0105?初20778號?事判決:駁回費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本案判決后,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法院向南京市醫療保障局發送了司法建議。南京市醫療保障局回函表示,用人單位已將領取的生育保險費退還基金。根據調查結果,該案符合《關于加強查處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的通知》(寧醫發 〔2023〕45號)中“騙取醫療保障基金金額在6000元以上(含6000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同級公安機關”的規定,南京市醫療 保障局已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處理。南京市醫療保障局同步進行了行政立案處罰。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費某與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是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是否應該向費某支付生育津貼。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勞動關系的成立,應當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接受 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安排、用人單位按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等要素予以綜合考慮。費某與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雖然簽有勞務合同,但 費某未提供其向該公司提供勞動的證據,亦未提供該公司向其支付工資的有效憑證,結合費某的丈夫張某向該公司出具的聲明,應當 認定費某與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務合同屬于虛假意思表示,費某與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費某與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并未建立真實的勞動關系,費某也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勞動,費某與該公司通過簽訂勞務合同等材料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該公司為費某違規代繳社會保險,從而使費某生育時獲得生育津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屬于欺詐騙保的行為,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應當將社保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歸還給社保機構,故法院對費某要求支付生育津貼的請求不予支持。
| 裁判要旨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以具有勞動者的合法身份為前提。雙方未建立真實勞動關系,一方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人?法院應予否定性評價。此外,人?法院應當主動與行政主管部?溝通,以司法建議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騙取的保險待遇,保障國家社保基金安全。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
《中華人?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88條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法院(2022)蘇0105?初20778號?事判決(2023年6月9日)
(?一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