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關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免予起訴的原系國家職工的被告人羈押期間工資是否補發問題的答復》的有關問題的答復
高檢研發字〔1986〕第3號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蘇檢辦(86)第9號文收悉。經研究,對所請示的兩個問題,答復如下:
(一)(86)高檢會(研)字第1號文《關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免予起訴的原系國家職工的被告人羈押期間工資是否補發問題的答復》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執行。在此之前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廳(局)原規定執行。
(二)關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免予起訴的原系集體所有制職工的被告人羈押期間工資是否補發的問題,應參照(86)高檢會(研)字第1號文件的精神辦理。
此復
附件: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請示 (蘇檢辦[86]第9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就執行高檢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免予起訴的原系國家職工的被告人羈押期間工資是否補發問題的答復》,請示兩個問題:(1)該文何時執行?文到之前的如何執行?推延到什么時間?(2)被告人原系集體所有制職工,如何執行?我們認為:(1)文件中的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不溯及既往;(2)文中的“原系國家職工的被告人”,應包括原系集體所有制職工的被告人在內。
以上意見是否得當,請示復。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