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互聯網+仲裁”在線庭審規則(試行)
為了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在線庭審秩序,維護庭審參與人依法享有的庭審權利,保障在線庭審活動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所指的庭審包括庭前會議、開庭、調解和庭后確認等在線庭審環節。
第二條本規則所指庭審參與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庭審參與人。
第三條本規則所指的在線庭審,是指通過互聯網,采用在線視頻音頻方式進行審理或調解。
第四條本規則所指的在線庭審,適用于事實清楚、雙方爭議較小,且當事人同意通過互聯網開庭或調解的案件。
在線庭審與線下庭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線電子簽名與線下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仲裁庭不得實行在線庭審:
(一)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均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當理由的;
(二)當事人或代理人不具備參與在線庭審的技術條件和能力的;
(三)案件疑難復雜、證據繁多,采用在線庭審難以查明事實的;
(四)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接受詢問的;
(五)其他不宜在線庭審的情形。
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后,案件需要在線庭審的,可以實行在線庭審。
第二章 證據交換及質證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將電子數據上傳、導入在線庭審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作電子化處理后上傳至在線庭審平臺,同時準確填寫證據清單,清單內容應當包括證據名稱、證明目的及是否有原物、原件供核對。
第七條對于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證據,仲裁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仲裁庭審核通過的電子化證據可以直接使用,當事人無需再提交紙質證據副本。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對方當事人認為電子化證據與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據的;
(二)電子化證據呈現不完整、內容不清晰、格式不規范的;
(三)仲裁庭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八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認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對方當事人對電子化證據與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異議的;
(二)電子化證據形成過程已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
(三)電子化證據已在其他案件中提交并經仲裁庭或人民法院確認的;
(四)電子化證據已通過在線或線下的方式與原件、原物比對一致的;
(五)有其他證據證明電子化證據與原件、原物一致的。
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查閱電子化證據,并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發表意見。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對方當事人對關鍵性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且無法通過在線展示原件的方式消除異議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原物核驗并另行安排線下質證。
第三章 庭前準備
第十條仲裁庭在獲得雙方當事人(代理人)聯系方式后,必須及時登錄辦案系統或在線庭審平臺完善信息并確認推送開庭時間,以確保雙方當事人(代理人)能正確收到開庭信息參與開庭。
第十一條庭審參與人應當在收到開庭信息后48小時內按照信息指引登錄在線庭審平臺,并按平臺指引進行庭前測試,確保參加庭審時網絡穩定、暢通,視頻畫面清晰,音頻傳輸流暢。
第十二條庭審參與人應當避免在公共場所參加庭審,并選擇安靜、無干擾、光線適宜、網絡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參加庭審。
庭審參與人不得在下列場所參加庭審:
(一)網吧、商場、廣場等影響庭審音視頻效果的場所;
(二)有損庭審嚴肅性的場所。
第十三條庭審參與人應當確保庭審環境與測試通過后的庭前測試環境一致,應當在庭審前十五分鐘登錄在線庭審平臺進入庭審,檢測網絡、音頻及視頻等設備。
第十四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提前登錄在線庭審平臺查明當事人或代理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的上線情況。發現當事人或代理人等人員未按時登錄的,應及時聯系相關人員。
第四章 開庭審理
第十五條庭審參與人應當確保頭、面部完全顯示在視頻畫面的合理區域。
第十六條庭審參與人應當儀表整潔,著裝規范。
第十七條庭審參與人在庭審活動中,應當保持通訊設備靜音或關閉,服從仲裁員的指揮,尊重仲裁庭審禮儀,遵守仲裁庭紀律,舉止得體,坐姿端正,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隨意站立或走動;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故意脫離視頻畫面;
(五)錄音錄像;
(六)利用網絡媒體傳播庭審活動;
(七)其他妨害庭審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庭審過程中,庭審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仲裁員的許可,不得打斷其他庭審參與人的陳述。
第十九條庭審參與人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做到吐字清晰、語速適中、聲音洪亮,不得使用有損人格或帶有人身攻擊性的不文明語言。
第二十條庭審過程中,庭審參與人應當全程保持現場安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庭審視頻畫面。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及其庭審代理人允許他人在自己選擇的場所旁聽庭審的,應當經仲裁庭許可,并至少在庭審前一日向仲裁庭提交旁聽人員的身份資料,經核實身份并批準后方可旁聽庭審。
旁聽人員應當遵守庭審旁聽規則。
第二十二條在線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不得允許他人在其庭審場所為其違規提供協助。
第二十三條仲裁庭在線接收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或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后的證據材料。
無法電子化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可通過線下提交。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可以通過在線畫面共享等方式展示證據,并組織當事人質證。
第二十五條庭審筆錄采取書記員人工錄入和語音自動識別轉換文字雙模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庭審參與人在庭審過程中因技術、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退出庭審的,仲裁員應當宣布休庭,可給予其合理時間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繼續進行庭審或另行安排庭審。
第二十七條除經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無故不參加在線庭審的,視為“拒不到庭”,庭審中擅自退出的,視為“中途退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在線庭審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在線庭審;對拒不退出在線庭審的,可強行關閉其語音、視頻功能,按照擾亂庭審秩序行為處理;嚴重擾亂庭審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庭后確認
第二十九條庭審結束后,需要通過電子在線確認方式對書記員人工錄入的筆錄或調解書予以確認的,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應當及時確認。電子庭審筆錄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庭認為需要補充調查案件事實或質證的,可以再次組織在線庭審。
第三十條在線庭審的案件,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并作為電子卷宗的組成部分予以存檔;電子庭審筆錄與庭審錄音錄像不一致的,以庭審錄音錄像為準。
第六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一條在線審理案件,仲裁庭可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進行文書送達,有效電子送達地址為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
有效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變更后未及時通知仲裁庭,導致相關材料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受送達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可以認定受送達人已收悉送達信息: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行為;
(二)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媒介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條在線審理案件,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簡化在線庭審程序:
(一)開庭前在線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不再重復進行;
(二)當事人庭前在線完成證據交換的,對于無爭議的證據,經庭審說明不再舉證、質證;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庭審可以直接圍繞仲裁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開展,并將當事人陳述、仲裁庭調查、仲裁庭辯論等環節合并進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