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2〕19號
(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1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釋[2002]19號發布 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8號《關于再審民事案件能否超原判訴訟請求判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或者當事人在原審判決,裁定執行終結前,以物價變動等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注:本篇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2019年7月8日發布;2019年7月20日實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