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醫療事故鑒定是否為人民法院受理醫療單位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必經程序的復函
[1997]民他字第12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蘇民他字第4號關于瞿疏朗訴江蘇省省級機關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的受理程序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從國務院1987年6月29日發布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看,提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醫療單位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必經程序。受害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即應予以受理。瞿疏朗訴江蘇省省級機關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屬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