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2018年,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男性,1990年出生,四川省萬源市人,職業為沐足服務人員,因涉嫌7.25組織賣淫案被羈押。在案件偵查過程中,雷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家屬委托律師介入案件,為雷某某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多次會見雷某某,了解案件情況,做法律取保候審材料時,與相關部門溝通時,提出以下核心辯護觀點:
1、現有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雷某某構成組織賣淫罪,雷某某在所謂的“組織賣淫”活動中所起作用較小,可能不構成該罪的構成要件。
2、雷某某沒有逃避偵查、妨礙訴訟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辦案結果】經過周律師的努力,人民檢察院對雷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雷某某取保候審,期限從2018年8月31日起算。雷某某在被羈押一個月左右后重獲自由。